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596號聲請人 李柏毅 上列聲請人李柏毅因與相對人 吳柏毅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李柏毅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製作如聲請事項所載之附表(內載: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票據號碼)乙份,俾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