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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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597號聲請人 李柏興 上列聲請人李柏興因與相對人 吳柏毅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李柏興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製作如聲請事項所載之附表(內載: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票據號碼)乙份,俾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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