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無償贈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三一號
原告保證責任高雄縣鳳山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 律師
黃淑芬 律師 張清雄 律師 陳慧錚 律師送達代收人丁○○被告丙○○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無償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官信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