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2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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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二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四0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證據:1、證人 童麗美 於警訊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言。2、贓物照片一張。3、扣押書一份。4、贓物認領保管單一紙。5、台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偵查員劉崇璽之查證報告一份。6、由現場錄影帶翻拍之VCD一片。7、台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警員 呂勝凱 所勘驗錄影帶有錄到被告甲○○在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晚上十時四十一分許,要出小北百貨大賣場時被攔下,而與童麗美在櫃台處發生爭執,並於櫃台處取出物品之畫面之偵查報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林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