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撤緩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撤緩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撤緩字第20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96年度易字第189號),聲請就本院96年度易字第44號判決所為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6年2月27日以96年度易字第4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4年,於同年3月19日確定,不料其於緩刑期內即同年5月11日故意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同年7月11日,以96年度易字第189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並於同年8月6日確定在案,因而聲請將前開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開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希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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