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重上更(四)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敏澤 律師
陳慧敏 律師 李亭萱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1年5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下午3時,在本院刑事第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李政庭法官陳志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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