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5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4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所示等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所示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6款,修正前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公然侮辱│妨害自由│├───────┼─────────────┼─────────────┤│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30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09條第1項│刑法第305條│├───────┼─────────────┼─────────────┤│犯罪日期│95年2月15日│95年2月15日│├───┬───┼─────────────┼─────────────┤│偵│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及├───┼─────────────┤││查│年│95│││案├───┼─────────────┤││年│字│偵緝│││號├───┼─────────────┤││度│號│187││├───┼───┼─────────────┼─────────────┤││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年│95││││案├─┼─────────────┤││後││字│易││││號├─┼─────────────┤││事││號│1693│││├─┼─┼─────────────┼─────────────┤│實│判│年│96│同左│││決├─┼─────────────┤││審│日│月│2││││期├─┼─────────────┤││││日│27││├───┼─┴─┼─────────────┼─────────────┤││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同左││├─┬─┼─────────────┤││││年│95│││確│案├─┼─────────────┤││││字│易│││定│號├─┼─────────────┤││││號│1693│││日├─┼─┼─────────────┼─────────────┤││確│年│96│同左││期│定├─┼─────────────┤│││日│月│4││││期├─┼─────────────┤││││日│9││├───┴─┴─┼─────────────┼─────────────┤│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同左││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拘役10日│拘役15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士林地檢96年度執字第2138號│同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