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7236號債權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債務人 吳小龍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受讓車禍事故保險理賠債權計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叁拾伍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債權人並未提出對債務人債權轉讓通知之證明,經本院定期間命債權人補正,債權人僅陳報手機簡訊傳送記錄乙則,難認已生合法通知之效力,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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