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二一三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朱樑~B3法官古金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B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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