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二一三號
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參萬肆仟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貳萬伍仟捌佰伍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朱樑~B3法官古金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B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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