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上易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186號上訴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訴訟代理人 張宏智 被上訴人 吳健生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0年度訴字第250號)提起上訴,已于100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0年12月2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莊俊華法官李文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尤乃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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