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4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4722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押於臺灣台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八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12月18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3月1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3月1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陳春秋法官林俊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