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秩易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中秩易字第28號
聲請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被處罰人   曾鈺翔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
月14日以106年度中秩字第65號裁定裁處罰鍰確定,因逾期未繳
納,聲請機關復以106年8月31日中市警霧偵字第1060055470號罰
鍰易以拘留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鈺翔易處拘留參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被處罰人曾鈺翔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
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4日以106年度中秩字第65裁定
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確定,且執行通知單業已
合法送達,惟被處罰人迄未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
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
拘留,以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易以拘留不滿1日之
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及第
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處罰人曾鈺翔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
於106年6月14日以106年度中秩字第65號裁定裁處罰鍰3,000
元,並於106年7月5日確定;聲請機關於106年8月2日作成執
行通知單,並於同年8月4日合法送達被處罰人,被處罰人罰
鍰繳納期限,應自執行通知單合法送達之日起10日即106年8
月4日起至106年8月14日前(聲請書誤載106年7月6日至106
年7月15日)完成繳納,惟被處罰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等情
,有聲請機關提出之本院106年度中秩字第65號裁定、確定
函、執行通知單、送達證書各1份等在卷可憑,堪認屬實,
核聲請機關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再被處罰人
應完納之罰鍰總額為3,000元,依上揭法條規定,本件以900
元折算1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應易以拘留3日。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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