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7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張鈞富 相對人即債務人胡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叁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肆仟叁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者,其應計付之逾期手續費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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