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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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1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裁全字第4122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債務人以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清償債務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4122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為由,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原命假扣押之法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書記官周玉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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