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288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之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二二二五號判決判處三月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檢察官以聲請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已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六七號裁定在案,除有本院前開裁定外,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在卷可參。
二、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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