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21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九二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交簡字第一三五九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六一九九號),判處罰金新臺幣六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