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22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9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件編號3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拾月;又附件編號1、2、3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件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分別判處如附件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其中附件編號1、2號之竊盜罪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090號裁定各減刑為3月又15日,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茲因受刑人所犯附件編號3之罪,其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亦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減刑,並就附件編號3之罪與附件編號
1、2已減刑之罪,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6年度易字第504號判決、96年度易字第362號判決及96年度聲減字第2090號裁定,認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卓春成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附件: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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