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95年度聲字第351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主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明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劉連星法官黃永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級)││├────────┼──────────┼──────────┤│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4年6月間某日起至同│94.6.20日、94.7.21日│││年10月13日某日時止│94.7.24日及94.8.28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4年度毒偵字第4086號│94年度毒偵字第3774號│├─┬──────┼──────────┼──────────┤││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度易字第1181號│94年度上訴字第2266號││實│││││審├──────┼──────────┼──────────┤││判決日期│94.10.31│94.12.14│├─┼──────┼──────────┼──────────┤│確│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4年度易字第1181號│94年度上訴字第226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11.28│95.01.09│├─┴──────┼──────────┼──────────┤││彰化地檢95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5年度執字第││備註│136號(95年執緝字第│587號(95年執緝字第│││292號│2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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