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692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為何?(票據上簽名為「 陳幸莉 」,惟聲請狀所載為「乙○○」)。
二、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依證物所示發票日為99年1月15日)。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