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桃簡字第244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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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桃簡字第24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桃簡字第244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珊瑩HSUS.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13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珊瑩(HSUSOMYING)共同行使偽造中華民國居留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扣案偽造「姓名:YANGATCHARARPORN( 楊雅慈 ),居留證號碼:RD00000000號,護照號碼:M000000號,出生日期:1980年10月5日」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壹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許珊瑩(HSUSOMYING)係民國101年2月23日以探親目的來臺而逾期居留之泰國籍人士,其為求在臺工作,竟於101年3月間某日,在新竹市內某不詳地點,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約定以新臺幣(下同)4萬元之代價,向該名男子購買中華民國居留證(下稱居留證),並交付自己本人之照片
1張予該名男子,由該男子以不詳方法,偽造貼有許珊瑩照片,記載「姓名:YANGATCHARARPORN(楊雅慈),居留證號碼:RD00000000號,護照號碼:M000000號,出生日期:
1980年10月5日」之居留證1張,並於1週後,在不詳地點交付上開居留證與許珊瑩。嗣警於101年10月21日凌晨0時30分許,至桃園縣中壢市○○路○○號地下1樓58、60號之力泰小館臨檢,要求在現場之許珊瑩出示證件,許珊瑩即基於行使偽造居留證之犯意,出示上開偽造居留證供警方查驗,致生損害予楊雅慈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僑管理之正確性。嗣經警發覺上開居留證上缺雷射防偽標章,因而查悉上情。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經查,被告許珊瑩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上揭犯行不諱,並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紙、現場蒐證照片3張、外僑入出境資料處理系統資料、外僑居留資料查詢-明細內容顯示畫面各1紙附卷可稽,堪認被告上揭任意性自白即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中華民國居留證罪。被告與不詳姓名成年人間,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其偽造中華民國居留證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逾期居留而偽造中華民國居留證之動機、目的、手段,影響外交機關對於簽證核准與管理之正確性、入出國管理機關對入出境管理之正確性、外僑居留管理機關對於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核發與管理之正確性,及被告之犯罪情節與所生危害程度,犯後坦認態度尚佳,並其無不良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係泰國籍人士,已逾期非法居留,又係以上開方式偽造中華民國居留證以行使,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應依刑法第95條規定,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扣案上開偽造之中華民國居留證(記載「姓名:YANGATCHARARPORN(楊雅慈),居留證號碼:RD00000000號,護照號碼:M000000號,出生日期:1980年10月5日」)1張,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游誼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