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七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六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二五八三號、九十二年度執助字第一五九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六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於九十一年三月一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六月一日採尿前九十六小時內某時許,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蔡美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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