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2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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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二五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二年度戒毒偵字第五七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九五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淨重0‧二一公克,包裝重0‧三一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十三時許,在台中縣○○鎮○○路○○號,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毛重0‧四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淨重0‧二一公克,包裝重0‧三一公克),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業經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戒毒偵字第五七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海洛因係違禁物,應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定。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小包(淨重0‧二一公克,包裝重0‧三一公克),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揆諸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鍾堯航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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