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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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正忠被告陳玉產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正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玉產因犯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林正忠(聲請意旨誤為 林政忠 )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聲請人以被告於執行時逃匿,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旭家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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