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補字第一О四號
聲 請 人 甲○○
丙○○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調解。本件調解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零陸拾捌萬柒仟伍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
十規定,應繳聲請費伍仟元,而該費用,未據聲請人於聲請調解時繳納。茲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五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