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雄簡字第4837號
上 訴 人 甲○○
(即原告) 二之四號
被上訴人 乙○○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51,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九千零九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金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智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