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3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晋益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三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判決日期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素真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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