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44號原告 吳汝晉 上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即 洪雪卿 之遺產管理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67,1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4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