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41號原告 王煥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博鎮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書記官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