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22號原告 林珈羽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梲煜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記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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