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7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志炘指定辯護人周瑞鎧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9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志炘自民國壹佰零貳年肆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賴志炘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法官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3款之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年1月25日裁定執行羈押。茲本院於102年4月16日開庭訊問被告後,認為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4月2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鍾貴堯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