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1年再審字第1818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議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1年度再審字第1818號再審議聲請人 劉淑媚
蘇麗華 上列再審議聲請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對於本會議決聲請再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再審議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再審議之聲請,經議決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又聲請再審議,應以書面敘述理由,附具繕本,連同原議決書影本及證據,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再審議之聲請不合法者,應為駁回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第35條、第3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議聲請人(下稱聲請人)劉淑媚、蘇麗華原任職臺中縣沙鹿鎮公所主任秘書、鎮長,因違失案件,經本會為不受懲戒之議決。嗣監察院移請再審議,本會100年度再審字第1779號議決,以聲請人等違背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120號確定判決(下稱中高行120號判決)及臺中縣政府92年3月21日府訴委字第0920074200號訴願決定書意旨,未依行為時臺中縣辦理公告工程拆除建築改良物補償辦法第13條規定為補償,涉有違失為由,於
100年12月16日撤銷原議決,對聲請人等作成各降2級改敘之議決(下稱第1次再審議議決)。嗣聲請人等先後多次聲請再審議,均經本會分別以無理由或不合法駁回其等之聲請在案(101年度再審字第1788號、1797號、1807號)。茲聲請人劉淑媚、蘇麗華復對本會101年度再審字第1807號議決不服,認第1次再審議議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違誤,聲請再審議,請准改為聲請人等不受懲戒之議決。
本會審議如下:
(一)聲請人劉淑媚部分:經查聲請人劉淑媚就本件再審議聲請所持理由,乃以中高行120號判決係命沙鹿鎮公所查明後,另為適法之處分,聲請人始委託專業機構認定,重擬補償標準,予以補償,並無違失,指摘第1次再審議議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33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核與其前次聲請再審議(即101年度再審字第1807號)之理由無異,顯係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劉淑媚本件再審議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聲請人蘇麗華部分:查聲請人蘇麗華固具狀聲明不服本會前次再審議議決(即
101年度再審字第1807號),並指摘第1次再審議議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議事由,然並未對其不服之本會101年度再審字第1807號議決,即認定其未遵守依上開事由聲請再審議,應自原議決書(指本會第1次再審議議決)送達之日起30日內為之,因逾30日期間予以不合法駁回之旨,敘明有何難以甘服之理由,亦即聲請人蘇麗華僅空言不服上開再審議議決,並未合法表明其遲誤上開法定期間提起再審議之理由,依前揭說明,聲請人蘇麗華本件再審議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劉淑媚、蘇麗華再審議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8條第1項前段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朱瓊華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許國宏 委員 張連財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陳祐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書記官李唐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