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53號原告 王顯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駿棋 即 林志明 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
2年3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姓名「 石顯宗 」之記載,應予更正為「王顯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