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39號原告 江詩涵 法定代理人 王祺玉 原告 黃俊毅 法定代理人 黃貴鄉 原告與被告 林慶安陳易翰范佑伸鄧永易鄭力元蘇興文鄭寬寶許秋葉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15,6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書記官錢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