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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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九五號
原告甲○○被告國際會議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富雄 住台北市○○○路○段○○○巷○號十一被告乙○○住台北市○○路○段○○○號三樓右當事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蕭忠仁法官周美月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
書記官陳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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