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521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剛魁 律師即蔡
宗霖(原名: 蔡章文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357元,應徵裁
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4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彭志崴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