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51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514號
原   告 益帆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文
訴訟代理人  黃勝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靖英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00元,應徵裁
   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3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彭志崴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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