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小字第3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斗小字第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   告  林宏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玖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捌仟壹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貳拾陸元(含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及提解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貳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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