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292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簡字第2921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范振鐘
被   告  張國俊
       鄭俊國 即幸福牙醫診所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 律師
複代理人   林振毅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張國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柒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貳拾伍元由被告張國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張國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
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張國俊簽發,由被告鄭俊國即幸福牙
醫診所背書,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0,000元之如
附表所示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惟屆期於附表所示提
示日提示,竟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遭退票。爰依票
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2,750,000元,及自民國105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6%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張國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被告鄭俊國即幸福牙醫診所則以:伊未曾在系爭支票上背書
,系爭支票背面所蓋用之「幸福牙醫診所」、「鄭俊國」之
印文,係遭人偽造,依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382號判決
意旨,原告應先舉證證明系爭支票上之背書印文係屬真實,
否則即不能對遭偽造印文之伊請求給付票款。又原告應先說
明其取得系爭支票之原因,以查明原告是否有惡意或重大過
失取得系爭支票,並應舉證其究以何代價取得系爭支票,如
原告不能證明其確有相當之對價取得系爭支票,即不得主張
其有優於前手之權利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張國俊簽發之系爭支票,屆期提示不獲兌
付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紙
為證,被告張國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
、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應認
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
(二)原告主張被告鄭俊國即幸福牙醫診所於系爭支票上背書,應
與發票人連帶負責部分,為被告鄭俊國所否認,並以前詞置
辯,經查:
1、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5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其反面解釋,未在票據上簽名者即無庸依票
載文義負責,又票據本身是否真實,即是否為發票人所作成
,應由執票人負證明之責,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659號判
例可資參照,是票據上簽名之真正,如票據債務人否認其真
正時,自應由執票人就票據之真正負舉證責任。
2、被告鄭俊國辯稱並未在系爭支票上背書,否認系爭支票背面
「鄭俊國」、「幸福牙醫診所」印文之真正乙節,已據其提
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診斷證明書、收據
等資料為證,並經本院調取被告鄭俊國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臺北郵局之立帳申請書及變更帳戶事項申請書、國泰世
商業銀行石牌分行之開戶印鑑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板東
分行之開戶申請書、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戶相關資
料、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頭份分行之印鑑卡正本等資料,與系
爭支票背面蓋用之印文互核比對結果,僅憑肉眼即可辨別二
者並不相符,被告鄭俊國所辯上情尚堪採信,且原告對於本
院所函調之上開郵局及各銀行資料並無意見,揆諸前揭說明
,原告既無法舉證證明該背書為真正,即應受不利之認定。
六、綜上所述,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訴請被告張國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
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為原告勝訴部分判決,應併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
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書記官張捷菡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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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付款人│票號│票面金額(新│退票日│
│││││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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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年9月30日│彰化商業銀│KN0000000│2,750,000元│105年10月3日│
│││行水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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