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小字第1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斗小字第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劉祈明
被   告  洪正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捌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五年
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肆佰伍拾陸元(含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及提解費用新臺幣參仟肆佰伍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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