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26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2614號
上 訴 人  黃惠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捌仟陸佰捌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庭(新北
市○○區○○路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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