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125號
原 告 周美雪
訴訟代理人 官昱漢
被 告 全國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善
訴訟代理人 巫健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
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為私法人,設立地在臺北市○○區○○○路○段○○
號5樓,此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紙在卷可稽,本件
訪問交易亦無約定債務履行地,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嬿如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