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8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0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3、4所載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4所載,附表編號3、4與附表編號1、2所列業經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2業經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月又15日,附表編號3、4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3、4所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2所犯之罪定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