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488號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羅碧蓮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聲請狀請求之標的及數量欄載有關違約金計算之基準利率「分別」為何?(即「債務人羅碧蓮、 鄭凱玲 應連帶給付…及自民國93年8月31日起至94年2月2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自民國94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所載上開利率)
二、提出經表明上開利率之聲請狀繕本2件。
中華民國114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