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司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補字第62號
聲 請 人  陳聰傑
相 對 人  邱金虎
相 對 人  邱柏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74,500元,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77-20條規定,徵收調解費用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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