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補字第62號
聲 請 人 陳聰傑
相 對 人 邱金虎
相 對 人 邱柏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74,500元,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77-20條規定,徵收調解費用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