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541號
上 訴 人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世謙
訴訟代理人 帖應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王語辰 間消費糾紛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9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上訴之
聲明,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83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