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8年鑑字第11494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98年度鑑字第11494號被付懲戒人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甲○○記過貳次。
事實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甲○○(以下簡稱 陳員 )係臺南縣左鎮鄉公所村幹事,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貳月,得易科罰金,並經該院98年3月
4日97年度簡上字第480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判決確定。
二、茲將陳員違法事實摘錄如下:陳員於96年10月22日利用該所女性同仁(以下簡稱甲女)走出該所一樓化妝室而其欲進入化妝室之機會,意圖性騷擾,乘甲女不及抗拒之際,以手觸摸其臀部,甲女不甘受辱,具狀提出告訴,案經臺南縣左鎮鄉公所考績委員會98年第5次會議紀錄決議以陳員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規定移付懲戒。
三、被付懲戒人上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請審議。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292號刑事簡易判決。
(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480號刑事判決。
(三)臺南縣左鎮鄉公所考績委員會98年第5次會議紀錄。理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於文到10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98年8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提出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甲○○係臺南縣左鎮鄉公所村幹事,因左鎮鄉公所1樓化妝室為男女共用,被付懲戒人於96年10月
22日上午9時22分許,利用該所某女性同仁(下稱甲女)正走出上址化妝室而其正欲進入化妝室之機會,意圖性騷擾,乘甲女不及抗拒之際,以手觸摸甲女之臀部,甲女不甘受辱,具狀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聲請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論以:被付懲戒人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臀部之行為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女以該判決處刑過輕,向檢察官聲請提起上訴,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合議庭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以上事實,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292號刑事簡易判決及同院97年度簡上字第480號刑事判決(均影本)各乙份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並未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事法令外,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放蕩,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
5款及第15條議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張信雄
委員 朱瓊華 委員 柯慶賢 委員 洪政雄 委員 簡朝振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許國宏 委員 蔡秀雄 委員 吳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紋麗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