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補字第16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碧修 間請求給付代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2,9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