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消小字第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南消小字第1號
原   告  施麗華
被   告 鈊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柯柱
訴訟代理人  林伯峰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爭議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有參加被告公司之線上闖關遊戲,原告玩遊戲當時,就
知道過關可能會得3000I幣或IPHONE6S,原告有在遊戲期限
內過關,也得到得獎通知,收到得獎通知後,原告有上去填
寫資料,畫面有顯示原告獲得一支IPHONE6S(玫瑰金)手
機,中獎時有五位,原告是第五位,結果被告把原告中獎資
料刪除,只剩前面四位中獎,被告此舉沒有誠信。又原告是
在得獎中心填完資料之後過了幾個小時,發現他們刪掉領獎
中心資料,就打電話去問被告,被告才告訴原告有公告的事
情,原告才去看公告,這都是同一天的事,被告應給付原告
IPHONE6S(玫瑰金)手機一支等語。
㈡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IPHONE6S(玫瑰金)手機一支。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於104年10月間在其公司官網上舉辦「明星三缺一onlin
eiPhone6s天天抽」活動,即於被告公司之玩家在活動期限
內,每日遊戲任務達到第5階者獎勵限時送「愛瘋6S摸彩券
」,達成指定活躍度後領取,即有機會獲得iPhone6s64G
,沒有抽中之玩家仍可獲得3000I幣。被告公司之客服人員
於104年10月19日14時30分,陸續接獲此項活動之大量玩家
回報獲得iPhone6s64手機,經被告公司檢視後發覺因遊戲
系統發布錯誤訊息所致,亦即玩家之電腦畫面與遊戲系統給
獎,均係正確給予3000I幣之獎勵(原告已受領3000I幣),
惟因後端資料系統發生異常,本應發送玩家信箱3000I幣獎
項信件,誤發送iPhone6s64G手機獎項錯誤通知信件至玩
家信箱中,才導致玩家誤認有中獎,被告公司發覺上開錯誤
後,立即予以更正及公告iPhone6s64G手機之實際中獎名
單。原告雖達指定之遊戲活躍度,惟實際上並未抽獎獲得
iPhone6s手機,且已經受領3000I幣之獎勵,原告無視被告
公司官網公開道歉啟事與已受領原獎項3000I幣之事實,僅
憑遊戲系統發生錯誤所產生之資訊,執意要求被告給付iPho
ne6s,於法無據。被告主張本件有意思表示錯誤(表示內容
錯誤)之情形,另主張依民法第408條第1項撤銷贈與行為,
原告請求即無理由等語。
㈡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
㈠原告主張其有參加被告公司所舉辦上開「明星三缺一onlin
eiPhone6s天天抽」活動,有達到被告公司抽獎條件之過關
要件,並有收到被告所發送通知其有抽中iPhone6s獲獎通知
之郵件等情,業經被告不爭執,並有被告提出之網站活動消
息資料在卷可佐,堪認屬實。又被告雖辯稱其寄送給原告通
知獲獎iPhone6s之郵件係因被告公司遊戲系統發生錯誤所致
,已於當日公告更正,該通知應已更正云云,然被告公司雖
於發送通知iPhone6s中獎之郵件給原告後,已立即於公司官
網系統公告上發布關於「因系統發生異常導致部分玩家領取
每日任務第5階獎勵時顯示獲得3000I幣,但卻於icallcall
信件及領獎中心顯示獲得『iPhone6s64G』,目前已在處理
當中,實際中獎名單請以下方網址連結為主」之更正說明,
惟被告寄送給原告通知中獎(iPhone6s)之郵件,仍應視為
被告贈與之意思表示且已合法送達原告而發生效力,在原告
至領獎中心填寫資料時即視為原告與被告對於iPhone6s手機
之贈與契約已達成合意而生效,較為合法妥適。
㈡惟按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
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前項規定,於經公
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民
法第408條定有明文。而考上開條文之於88年4月21日修法理
由為一、贈與契約於具備成立要件時,即生效力。惟贈與為
無償行為,應許贈與人於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有任意撤銷
贈與之權,現行條文規定以贈與物未交付前,贈與人始得行
使撤銷權,適用範圍太過狹隘,爰將第一項「交付」修正為
「權利移轉」,以期周延;二、立有字據之贈與,間有因一
時情感因素而欠於考慮時,如不許贈與人任意撤銷,有失事
理之平,為避免爭議並求慎重,明定凡經過公證之贈與,始
不適用前項撤銷之規定,爰修正第二項,可觀上開條文於88
年間之修正理由即明。基此,本件既非經公證之贈與,亦非
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之贈與,則被告在未交付iPhone6s手
機給原告之情形下,被告自屬尚未移轉贈與物即iPhone6s手
機之權利與原告,被告當可依民法第408條第1項規定撤銷本
件贈與。而被告於原告本件請求交付iPhone6s手機事件之10
5年2月16日審理時當庭表示依民法第408條第1項規定撤銷本
件贈與(見該次言詞辯論筆錄),是被告已依前開民法第40
8條第1項規定合法撤銷系爭iPhone6s手機之贈與,至為明確

㈢綜上所述,被告已合法撤銷本件iPhone6s手機之贈與,從而
,原告本件請求被告交付iPhone6s手機一支,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
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書記官陳杰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