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338號
原   告  鄭清坡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志明陳志鳴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5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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